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陳李鳳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25,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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