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7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錦堂選任辯護人蘇哲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錦堂自民國壹佰年叁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錦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0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唐中興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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