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479號上訴人 黃奎欽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418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4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黃奎欽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陳明理由後補),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蘇素娥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婷立法官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秀琴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