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宥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
南簡字第61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
帶負擔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615號案卷
,經核屬實,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核如
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桂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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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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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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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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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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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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