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46號
原 告 亨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星
被 告 謝聰福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