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2年度壢簡移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壢簡移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送達代收人  謝玉蘭
相 對 人  江松德江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5月
21日作成之調解筆錄,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調解筆錄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江松德即 江艦原 」之記載,
應更正為「聲請人江松德即 江鑑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
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前段、第4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調解筆錄如
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明
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3款等
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關
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
自應類推適用。
二、經查,原調解筆錄中關於當事人欄之內容,確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述法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英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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