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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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小字第206號原告 陳曾麗雲 被告 王清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清祥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