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13號原告 陳雪惠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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