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 盧俊隆 相對人笙光電器有限公司關係人 楊月雲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笙光電器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楊月雲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五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一時三十分,在笙光電器有限公司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笙光電器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財務惡化,經股東會議同意解散,且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欠債之本票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