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立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八日以一一0年度訴字第一一號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立德(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前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於民國110年4月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程序。茲因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上述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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