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673號債權人 簡俊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CURAAPRILEVEGAMBA( 元艾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載明兩造姓名、買賣標的物名稱、價金、付款方式之買賣電動自行車之交易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其中請求金額新台幣3,000元營業損失及各項作業流程費用之計算明細表及其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請提出存證號碼000097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