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 田楧華 被告 徐福文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被告 徐閨秀 受告知訴訟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二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訴訟前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規定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裁定由法官顏碩瑋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改分由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現經合議庭評議認無繼續合議之必要,爰撤銷前揭裁定,改由法官陳中順獨任審理。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顏苾涵
法官黃思惠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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