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小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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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309號
原   告  吳雅淑
被   告  張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9年3月22日因轉帳錯誤,而將新臺
幣8,000元款項匯入被告之郵局帳戶,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香山區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此外,本院復
無民事訴訟法第3至20條所列之特別審判籍,準此,本件應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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