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地方法院
事實公訴意旨略以:□□□□□□□□□□□□□□□□□□□□□□□□□□□□□□□□□□□□□□□□□□□□□□□□□□□□□□□□□□□□□□□□□□□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係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月□□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