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法八九矯字0三三一四七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