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817號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務人 黃文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柒萬陸仟陸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