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 李欣 代理人 廖美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私立宏安老人養護中心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36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向法扶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認定標準,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表、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及法扶會專用委任狀可稽(本院卷第5-7頁)。而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本院調查認定,並非顯無理由。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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