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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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志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叁仟捌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04,278元整,及其中本金101,988自起息日110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529,602元整暨自110年0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72所計算之利息。
及自110年04月13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黃志清於108年11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33,88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7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志清│自起息日1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101988││年05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黃志清│暨自110年0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72│││529602││月1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黃志清│及自110年04│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529602││月13日起││以內者,按原借│││元││││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