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25號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法定代理人己○○
3、7非訟代理人戊○○相對人丁○○相對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甲○○、案外人 王豐龍王銘德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伊等及案外人 王金生 向保證責任台南巿第六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1,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8月13日起至民國116年8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王金生於民國①89年11月6日②89年10月30日③89年9月19日④89年7月31日⑤89年6月12日⑥89年5月10日⑦89年2月10日⑧88年9月18日⑨88年8月30日⑩88年8月27日⑪88年8月26日⑫88年8月18日⑬88年8月18日⑭88年8月18日⑮88年8月16日⑯88年8月9日⑰88年2月8日⑱89年11月6日邀同丁○○、王豐龍、甲○○、王銘德為連帶保證人向保證責任台南巿第六信用合作社借款①1,950,000元②600,000元③800,000元④530,000元⑤830,000元⑥900,000元⑦590,000元⑧2,300,000元⑨2,600,000元⑩1,900,000元⑪2,900,000元⑫870,000元⑬2,500,000元⑭3,500,000元⑮1,800,000元⑯1,650,000元⑰2,000,000元⑱3,8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92年11月16日②92年10月30日③92年9月19日④92年7月31日⑤92年6月12日⑥92年5月10日⑦92年2月10日⑧90年9月18日⑨90年8月30日⑩90年8月27日⑪90年8月26日⑫90年8月18日⑬90年8月18日⑭90年8月18日⑮90年8月16日⑯90年8月9日⑰90年2月8日⑱92年11月6日止,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案外人王金生僅繳息至民國90年10月29日止,合計尚欠本金31,863,009元及利息、違約金。
四、聲請人 業奉 94年12月1日金管銀(六)字00000000000號函同意受讓債權人有限責任台南巿第六信用合作社全部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在案,並已於民國94年12月23日24時為基準日概括承受,為利本案執行事件之續行,狀請鈞院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借據影本18件、約定書影本5件、金管銀(六)字第094600011110號函影本1件為證。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謝家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32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區○○○段│311│建│0│02│18│全部│丁○○持│├──┼───┼────┼───┼──┼─┼──┼──┼────┼────┤分10分之││002│台南○○○區○○○段│308│建│0│01│77│全部│3、王玉│├──┼───┼────┼───┼──┼─┼──┼──┼────┼────┤珍持分10││││││││││││分之2、││││││││││││丙○○○││││││││││││持分10分││││││││││││之3、王││││││││││││ 國仁 持分││││││││││││10分之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