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291號聲請人 徐安琪 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樓)於民國96年8月24日死亡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特此裁中華民國96
家事法庭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中華民國96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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