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媖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壹仟柒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31757元,及其中31731元自民國(下同)98年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業據原告提出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紀錄表各為證,而被告到庭對於原告
請求之金額及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係其所申請等並不爭執,
雖其主張現在失業,沒有能力償還云云,然被告對於其現仍因無
業致無力償還,違約未給付系爭債務之事不爭,是其所為他抗辯
依法即難尚為有利之斟酌,是本院綜上事證,因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實在有理。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規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