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虎小字第1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伍仟玖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