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世翔 代理人 謝木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4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於109年4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年10月8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廖仲一附表:
┌────────────────────────────────────────────────────────┐│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辛瑞營造有限公司│國順預拌混凝土股│苗栗縣通霄鎮農會│108年9月3日│294,840元│FA0000000││││洪金喚│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