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8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賴文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松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又查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賴文正債權債務存在之必要,經本院於104年9月21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4年9月23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