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754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邀丙○○為連帶借款人,於90年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80萬元,並簽發借據及約定書為憑,約定借款期限自90年9月26日起至105年9月26日止(帳號000-00-0000),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期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立即全部一次清償,惟經催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