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交易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2月12日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經國路、中華路口欲右轉時,理應注意車輛行經號誌管制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向右轉往中華路方向時,未讓左側沿中華路直行車輛先行且往左偏駛,致其左側車身擦撞行駛於中華路、由告訴人乙○○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右側,乙○○因而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右鎖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證,並經告訴人乙○○撤回對被告甲○○之刑事告訴,亦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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