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百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