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67號聲請人甲○○上抗告人陳報清算完結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所為裁定(98年度司字第2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規定,於非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恆耀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98年10月5日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並經貴院於98年11月20日以98年度司聲字第2014號裁定延展至99年4月12日止完結清算,抗告人於99年10月26日向貴院聲請報清算完結,未逾99年4月12日清算期限,原裁定未洽,爰提起抗告。
三、經查聲請人之陳報未逾期限,業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本件應屬裁罰之移送有所誤認,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