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保險小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趙信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