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210號
原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云綺
訴訟代理人 陳南瑜
被告 賴萬枝
訴訟代理人 姜明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2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裁定命於該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現上開事件已於111年1月11日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70號判決確定,故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續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如主文所示之言詞辯論期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