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消小字第1號
原告 徐維
被告DD天天商城
法定代理人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DD天天商城部分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本案被告DD天天商城之資料或足以特定該公司、行號之資訊,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補正被告DD天天商城網頁資料,然不足特定其公司與法定代理人為何,依上規定,原告對被告DD天天商城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