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78號聲請人 洪坤源 即大大鐵工廠代理人 洪唯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祐均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飛雁有限公司/余聲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111年4月30日3萬3075元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