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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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智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智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筱涵選任辯護人葉建偉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62號、112年度偵字第6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筱涵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楊世賢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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