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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