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27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277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3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
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中之新臺幣壹拾參萬元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貳拾參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時,就通信貸款債務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31,668元,及其中130,000元自民國96年6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請
求金額為131,486元,及其中130,000元自96年6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此係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
符,應於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95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約定分72期攤還
,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
於借款後至96年6月23日止,尚欠款131,486元未清償,依約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㈡被告於93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約定自93年11月
30日起至96年11月30日止循環動用,屆期時,如雙方未為反
對之意思表示,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
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利息按年利率18.25%計算,每動用一
筆借款,除須繳納100元之提領費外,於每月結息1次,惟如
未依約繳款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按年利率1.75%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於96年5月3
0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46,682元及自96年5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清償,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㈢被告於93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
自93年11月29日起至98年11月29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5.99%採固定計付,惟如未依約清
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
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96年5月30日即未再依約清償,尚欠借
貸本金133,723元,及自96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5.99%計算
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㈣詎被告共計積欠原告311,891元(含通信貸款金額131,486元
、現金卡金額46,682元及信用貸款金額133,723元)未依約
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
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鈺玲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3,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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