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73號聲請人 張英妹 上列聲請人張英妹因與相對人 吳峻毅吳金印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英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台端所提出之本票正本所載,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元,與聲請事項所載簽發面額新臺幣陸拾肆萬元不符,請查明正確金額為何?並更正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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