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請人 蔡勝吉 上列聲請人蔡勝吉因與相對人 林鳴安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蔡勝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借貸契約書,係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到期日為105年12月24日,亦未有聲請狀所稱之「一期未履行及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請補正係爭借款業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
二、又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並未載明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上開本票是否曾為現實提示,若有,則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