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10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欣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秀卿 ○000號相對人崑聖製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黃福源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74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為擔保,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786事件提存在案。現本案判決即本院105年度彰簡字第39號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已定21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迄未行使,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經本院105年度彰簡字第39號判決全部勝訴確定。是以,聲請人既已取得本案全部勝訴判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