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錦章
王木墩陳施玉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貳顆及現金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員警於民國105年6月5日下午4時許,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烏面將軍廟後面廣場之公眾得出入場所,查獲被告洪錦章、王木墩、陳施玉三人用象棋為賭具賭博財物,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速偵字第1275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博器具象棋1副、骰子2顆及賭資新臺幣
70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上之財物,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