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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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45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091號判決分別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又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78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捌月。│├───────┼─────────┼─────────┼─────────┤│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不合減刑要件│││日,如易科罰金,以│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臺灣板橋地方│日(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91號判決減得之刑)│91號判決減得之刑)││├───────┼─────────┼─────────┼─────────┤│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6年4月18日下午7│96年4月18日下午7│96年8月26日中午││)│時許│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察署│察署││├────┼─────────┼─────────┼─────────┤││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95│96年度毒偵字第3195│96年度毒偵字第6532││││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091號│96年度訴字第2091號│96年度訴字第3780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8日│96年10月8日│97年1月17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091號│96年度訴字第2091號│96年度訴字第3780號││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12日│96年11月12日│97年2月22日│└──┴────┴─────────┴─────────┴─────────┘┌───────┬─────────┬─────────┬─────────┐│編號│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減刑後之刑期│不合減刑要件│本欄│本欄││││空白│空白│├───────┼─────────┼─────────┼─────────┤│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6年8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53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780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月17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3780號││││決├────┼─────────┼─────────┼─────────┤││確定日期│9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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