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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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61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國峰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
李瑞玲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姵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61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