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501號債權人巴黎大道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錢方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惠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相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
㈢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當選公告等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