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郭蕙誼 被告 侯雅 娸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