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98號聲請人 林啓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明倫┌───────────────────────────────────────────────────┐│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344-87-ND-0000000-0││1│1000││├──┼───────────────┼──────────────┼────┼───┼────┼───┤│0002│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344-87-NX-0000000-0││1│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