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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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85號聲請人 張永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明倫┌──────────────────────────────────────────────┐│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有限責任臺中市立成│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106年2月22日│18,065元│AD0000000││││功國民中學員生消費│用部│││││││合作社 翁健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