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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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95號聲請人巽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明倫┌─────────────────────────────────────────────┐│本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9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界文國 │104年12月14││21,350,000元│WG0000000│││││日│││││├──┼─────────┼──────┼──────┼────────┼──────┼──┤│002│ 曾秀美 │104年9月21日││13,360,000元│WG0000000││├──┼─────────┼──────┼──────┼────────┼──────┼──┤│003│ 羅友均 │104年9月21日││26,000,000元│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