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 何月雲
張鮮燕 被告 林正坤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一、三、三部分核定為新臺幣3,877,914元【計算式:18600元*(173.49+35)=0000000元),訴之聲明四訴訟標的侵權行為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5萬元(計算式:15000元*10=150000元),訴之聲明五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4,027,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