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家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100年度執字第4808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77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家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何家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