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 黃文德 被告 蘇黃椪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56,993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0,318元/㎡×面積197.71㎡)+(同區段16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3,314元/㎡×面積412.69㎡)+(同區段17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338元/㎡×面積5,052.14㎡)+(同區段17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6,500元/㎡×面積188.18㎡)+(同區段17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6,500元/㎡×面積89.38㎡)+(同區段18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6,500元/㎡×面積129.60㎡)+(同區段18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6,500元/㎡×面積17.35㎡)〉×原告應有部分60/654=10,856,9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