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1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淑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幸宜
侯鳳文 吳姍筠 (原名 吳姍融 )
潘濬瑋
連梁岠 婁振忠
周芝羽 阮姿穎 張石平 李惠珠
廖怡甄
王偉任 楊素潔 李惠媚
許錦綉
程連芳 林雨涵 紀艷娟
郭 黃玉美 (原名黃玉美)
天馬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邢雨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